近日,財政部下發《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5章26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信用懲戒和修復以及救濟和監督等內容。旨在通過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主體作出認定、懲戒、信用修復等基礎性制度安排,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監督管理,震懾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夯實經濟信息信用基礎,提升執業質量,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
多種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征求意見稿》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注冊會計師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且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受到較大數額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或者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行政處罰,將被依法依規列入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其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包括: (一)執行審計業務時,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或者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未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二)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對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者偽造事由,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審計報告。 (四)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的其他行為。 《征求意見稿》提出,會計師事務所被依法撤銷執業許可或者通過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等市場主體登記手段逃避行政處罰或者執行的,其主任會計師(首席合伙人)將依照規定列入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當事人在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財政部門公信力的,列入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對失信主體實施不同類型、力度的懲戒措施
按照失信行為發生的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情況,《征求意見稿》嚴格區分實施不同類型、力度的懲戒措施。 相關管理措施包括: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或者注冊會計師協會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完善信用修復機制,保障相關主體合法權益 《征求意見稿》采取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對失信主體按照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保障其合法權益。 《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被列入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三年,且三年內未再發生應予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事項的,將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當事人被列入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且已經自覺履行相關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公示期間未再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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